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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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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关于批准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等320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74号)、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号)和《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站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目的,是为本省建设行业引进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材和管理人材,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本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第三条 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制度,并与相关流动站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第四条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工作站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或“本站”)一期成员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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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站的组织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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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成立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站日常工作。包括工作站的建设,对有关博士后人员的进站、科研选题、出站和其它相关事宜进行决策和管理。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工作站单位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工作站相关部门领导或专家、成员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
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下设站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招收与管理工作,以及对上级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其它单位的联系工作。办公室常设于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第六条 设立学术专家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聘请若干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科专家担任委员。其职能是:参加对进、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考评;科研选题、科研成果评定;为工作站博管会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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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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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寒地建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二年左右能够完成。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解决的经济、技术问题;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科研单位的科研装备条件;指导专家及经费情况等。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根据工作站单位当年工作安排和要求,由工作站成员单位提出研究项目。工作站管委会在立项过程中应主动与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的意见。最后,由工作站管委会确定研究项目。成员单位负责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第九条 工作站管委办公室根据每年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报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核准及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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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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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分配工作,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且从事过与立项项目相关学科研究,愿到本站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均可向本站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需向本站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培养单位证明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
5.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向本站提出申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组织流动站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对已确认进站的人员,成员单位和流动站单位应分别指定本单位的辅导专家,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在确定招收人选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及全国博管会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分别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鉴于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特点,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与成员单位签定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招收人选确定后,由工作站会同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审批。
报送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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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期限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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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两年内未能完成课题,需适当延长时间时,须向成员单位申请,由工作站管委会商流动站研究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本站提前完成了科研项目,由本人向工作站成员单位申请,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可提前结束在本站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本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将劝其离站。离站后,博士后的其他待遇亦随之取消。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本站工作期间,因病、事假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劝其离站。离站后,博士后的其他待遇亦随之取消。
第二十条 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每半年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并将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须遵守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一切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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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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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成员单位应为本单位博士后人员提供充足研究项目经费。研究项目经费由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但如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与流动站单位协商,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实物,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的批准和使用应符合工作站成员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成员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的日常经费数额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也可根据协商,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一次性拨到流动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必要福利开支。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参照成员单位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发放。同时,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的收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成员单位应向流动站单位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和专家的指导费用,其划拨方式和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从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月起,停止支付各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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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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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作站为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统一标准租住公寓,供博士后及其家属使用。其水、电、煤气、供暖、电话等费用由博士后及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完成本站工作时,从下一月起必须迁出租住的博士后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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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随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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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进入工作站,由本站成员单位凭国家人事部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博士后的户口落户手续,户口落在成员单位所在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户口落在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本人流动。
第三十条 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成员单位应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发给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享受成员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配偶不随本人流动的博士后每年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路费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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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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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工作站管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和流动站单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和成员单位需要,愿留成员单位工作的,可留成员单位工作,需流动到下一站或外单位工作的,报全国博管会安排。
第三十四条 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并汇总有关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流动站单位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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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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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工作站单位所有。成员单位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试点企业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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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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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
二 OO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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